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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敲诈勒索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刑期实报实销,广义无罪!

浏览量:260 时间:2023-06-16

成功案例 | 敲诈勒索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刑期实报实销,广义无罪

  近日,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郑云龙律师在杨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二审阶段介入,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约见承办法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并约见*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经有效辩护,**终将敲诈勒索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刑期实报实销,属于广义无罪。笔者认为,公诉*就此案敲诈勒索罪的指控并非个例,特撰写本文,以期与同行分享交流。

 

一、案情简介

 

    杨某及村民在家中闻到了恶臭气味的气体,杨某及黄某等村民到污染气体排放企业进行现场查看,确认某金属公司系恶臭气味气体排放企业,某金属公司是粗铅提炼企业。杨某及妻子、儿子陆续出现了恶心呕吐、流鼻血等症状,经县医院检查未发现患病,大夫建议化验重金属是否超标。杨某开车带妻子儿子及季某等几名村民到职业病检验所化验重金属是否超标。检验科*告知杨某等人化验结果为铅超标,季某和伦某铅中毒。杨某将自己、家人及部分村民的身体血铅超标向旗*、环保局、疾控中心、镇*反映本村被污染问题,镇*不认可化验结果,派李某带领上述人员复检,复检结果与之前检验结果基本一致。经镇*联系园区企业,仅对铅中毒的伦某赔偿15000元排铅费用。杨某找到金属公司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经多次讨价还价确定赔偿40万元。公司让杨某出手续,杨某未出,公司报警。

公诉*认定,2016年冬季,被告人杨金属有限公司污染附近村庄,导致其亲属体内铅含量超标为由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20207月,被告人杨多次联系金属有限公司负责人索要财物并称将继续举报其公司污染一事。2020720日中午在生煎包饭店。陈将双方协商后的40万元交给被告人杨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20万元。二审郑云龙律师介入后,艰难的争取了开庭审理,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再次判决杨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20万。杨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重审二审过程中郑云龙律师再次争取到开庭审理,*终二审*判决杨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自2020721日在看守所羁押,到2023720日满三年)刑期实报实销。

 

辩护思路

 

首先,被告人没有实施敲诈行为;被告人索要财物具备权利基础!(1是因某金属公司污染了村庄导致亲属体内铅超标举报无果后行使自力救济向某金属公司提出赔偿,经双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40万元。在此过程中杨只是在为自己、为家人维权,经协商获得了某金属公司的赔偿款。(2)人民*的指控证实了杨某有向某金属公司主张40万元赔偿款的权利基础。其举的多份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测报告等)均证实某金属公司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的问题,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故杨某等周围居民均有权要求某金属公司进行赔偿!(3)一审和重审人民*在审理查明处认定了杨某基于某金属公司污染问题的信访过程、杨某与陈某的谈判过程及陈某的主动履行赔偿协议等问题。

 

其次,本案陈某提交的杨某与其通话录音,进一步证实了杨某是基于自己及妻子儿子受污染导致体内铅超标,而向污染企业提出的赔偿请求,陈某是主动履行的。自二审开始辩护人郑云龙律师多次提醒承办*和审判员听一听录音,一听便知当时的事实是什么样的,杨某是否构成犯罪。*终检察官和法官在我的坚持呀,当庭听了录音。

 

再次,辩护人郑云龙律师不但向承办法官提交了自己梳理的杨某不够成犯罪的证据提纲,还向本案的*提供一份,并对案件中重要的事实向*详细陈述。

 

审理中*问公诉人本案按寻衅滋事罪定性同意吗?公诉人答同意。又问被告人和辩护人同意吗?不同意,被告人杨某无罪!!!

 

笔者自接受杨某家属委托之时就认定杨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二审*没有勇敢的做出无罪判决,但值得欣慰的是将敲诈勒索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所判刑与其实际羁押时间基本相等,被告人将于2023719重获自由。

 

作者简介:郑云龙律师执业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被评(聘)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内蒙古调解中心调解员、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人民*法律顾问、松山区人民*法律顾问、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人民监督员、赤峰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成员、赤峰市*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松山区人民*、赤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财政局、赤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市高铁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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